最近,俄罗斯博士生、ElcomSoft程序员德米特里·斯克里亚洛夫(Dmitry Sklyarov)被捕。2],提醒我们检视我们的版权法律,特别是《数码千年版权法案》(详见[3.])。这起案件与1996年的《通讯规范法案》或特勤局对史蒂夫·杰克逊游戏公司的突袭类似(见[4)这是网上公民自由发展的两个里程碑。
DMCA是否妨碍了对知识和发现的自由追求?它是否太严格了?还是网络世界的发明者和创造者的权利保护者?
让我们看看最近的两个案例:
这两项都与研究和教育目的的工作有关。在这两个案例中,创作者(Adobe公司和音乐行业的水印技术)的机制都被知识和培训所绕过。在这两种情况下,人们可以认为禁止发表和分享限制了研究和知识共享的自由交流。
根据DMCA第1201条,“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访问本标题保护的作品的技术措施。”因此,对任何类型的版权材料的任意访问控制都被赋予了法律强化,无论该作品是用于教育、研究还是仅供娱乐使用。当然,也提供了例外情况(参见附带的侧边栏),用于政府加密研究等,但它们的范围是有限的。
DMCA目前的形式可能会对美国的研究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,外国科学家会避开美国。一个恰当的例子是:英国程序员Alan Cox从Usenix董事会辞职,他在一封信中说:“很明显,对非美国人来说是不安全的。软件工程师访问美国[2].此外,这将阻碍在美国进行和发表研究费尔顿案例(见2001年10月的“观点”)。
DMCA是必要的,但必须做一些修改。它是必要的,因为它保护知识作品不受版权侵犯,但它必须修改,以便鼓励而不是限制信息安全和保障方面的新研究。DMCA中的例外情况太有限了。也许DMCA应该修改,建议对出于善意和研究和教育目的所做的工作豁免法律后果。
不要因为知识分子的研究工作而逮捕他们,无论他们的研究领域是什么;任何法律或法案都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。这类豁免与提供给外交官的豁免相同。
1.高等教育纪事2001年1月15日星期一;chronicle.com/free/2001/01/2001011501t。htm。
2.哈蒙,A.和李,J.在版权之争中被捕增加了费用。纽约时报在线版,2001年7月23日。
3.美国版权局1998年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综述lcweb.loc.gov / /法律/ dmca.pdf版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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